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2012-02-20 10:49:00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
   上述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普通房在交易环节可享受的优惠税收政策

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减半后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按照规定缴纳税收。